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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暂无发布日期: 2022-03-16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收支管理,保证工会经费服务职工会员,根据《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闽工〔2018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各级工会是指福州大学校本级工会及各单位成立的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条 会经费收支应严格遵循遵纪守法原则、经费独立原则、预算管理原则、服务职工原则、勤俭节约原则和民主管理原则。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学校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不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的5‰向学校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工会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各级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培训课时在40课时以上的培训班,可评选优秀学员,评选范围不超过参加培训人员的10%,给予每名优秀学员不超过300元的奖金或奖品。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费。

1、各级工会举办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谁举办谁奖励,每次举办比赛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奖励标准(奖金或奖品,下同):文体比赛个人项目最高名次奖励每人不超过500元,团体项目最高名次奖励人均不超过300元,其他名次作相应递减。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如健步走、登山、踏青、游园活动等),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全年文体活动奖励 (含纪念品)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全部职工人均800元。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文体比赛的获奖人员发放配套奖励。

2、基层工会组织组队参加上级工会(含校工会)举办的文体比赛,举办单位如有统一着装要求,可为参加人员(含领队,下同)购买服装 (含鞋帽,下同),每次每人不超过500元。全年举办文体比赛购买服装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全部职工人均500元。非比赛类活动不能购买服装。

3、校工会举办的文体比赛或组织参加上级工会文体比赛的赛前集训,如有需要可安排工作餐,每餐每人不超过50元 (含活动用食材等),工作餐费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非比赛类文体活动不能安排工作餐。

4、经单位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文体活动,差旅费参照福州大学有关规定报销,不得领取差旅补贴;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

5、工会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购买短期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可购买点心、饮料等食品,每天每人不超过20元。

6、举办文体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参照福建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支付劳务费,支付标准为:教练、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5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50元。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活动的不得领取劳务费,在非工作时间活动的可参照上述标准发放。晚上举办活动的按每晚不超过半天标准支付劳务费。

7、各级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和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应尽量统一组织,也可向会员发放同等价值观摩凭证。

8、各级工会可组织会员开展春秋游及户外拓展活动,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可根据需要开支交通费、门票费、讲解费等;可购买短期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可安排工作餐,每餐每人不超过50元,工作餐原则上只安排一餐,工作餐费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可购买点心、饮料等食品,每天每人不超过20元。

活动总费用控制在实际参加人员每人每天300元以内。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1、各级工会开展宣传活动,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劳务费支付参照文体活动标准。

2、校工会开展知识竞赛、宣讲、演讲等比赛的,奖励人数和奖励标准等参照文体比赛标准,奖励金额计算在文体比赛奖励年度总额中。

3、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比赛,如有统一着装要求,参照文体比赛标准,购买服装金额计算在文体比赛购买服装年度总额中。

4、安排工作餐参照文体比赛标准。

(四)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退休的慰问支出等。

1、校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1800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 (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月饼、粽子、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及日常生活用品等。大宗商品采购按《福州大学工会福利采购与发放管理暂行规则》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同等价值蛋糕券。

3、工会会员结婚、符合政策生育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金额的慰问金或慰问品,生育的男方会员和女方会员可同时慰问。

4、工会会员退休,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金额的纪念品。可组织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费用控制在实际参加人员人均20元以内。

5、工会会员生病住院或因重大疾病 (按社会医保统筹的界定标准)未住院的,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含水果、花篮等)。同一个人同一病种多次住院的,每年只能慰问一次。

6、工会会员去世时,可给予其家属不高于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 (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可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除给慰问金外,可另外凭据报销不高于200元的花圈费用。工会会员岳父母、公婆去世时,可凭据报销不高于200元的花圈费用。

7、工会应严格鉴定会员身份,避免非本工会会员重复享受工会集体福利。凡工资未纳入拨缴工会经费工资总额或未缴纳会费的会员,不得享受集体福利。借用、挂职等人员原则上享受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工会集体福利。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工会组织开展疗休养活动,按照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印发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建省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工〔2018116号)执行,疗休养活动优先安排劳动模范。

校工会受学校行政委托组织开展的疗休养活动,经费由校行政承担。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各级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各级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各级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各级工会可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各级工会应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档案,帮扶救助标准由各级工会根据实际情况经工会委员会通过后确定。

具体帮扶救助标准按照《福州大学教职工因突发情况致困紧急救助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修订)。

(五)送温暖费。用于校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各级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互助互济补助是指对会员参加互助活动给予部分经费支持,个人缴纳部分不予负担。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校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福州大学有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福州大学有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可进行适当奖励,最高名次奖励每人不超过1000元,其他名次作相应递减,奖励范围不得超过项目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及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劳务费支付参照文体比赛活动标准。

工会受行政委托承办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的,费用由行政承担。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校工会或同级党组织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支出;用于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五年时间限二次,表彰人数控制在单位总会员数的15%内,奖金或奖品每人不超过500元。各基层工会评选表彰由本单位行政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十二条 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主席应切实履行财务报销审核职责,对所负责工会工作和报销票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报上级工会审批。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的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应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定期向所在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在本单位公示年度工会经费收支及结余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要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一)财务报销应填写《福州大学工会经费支出报销单》,报销单上填写报销事项、支出内容、金额、付款方式等,经办人、证明人、部门工会主席签字,校工会主席审批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二)各级工会开展活动应填写《福州大学工会活动方案审批表》,经校工会主席审批后方可组织活动。报销时另附活动发票、活动通知或活动文字图片说明、实际参加人员签到表、包含多个项目的文体比赛应提供具体每个项目参赛人员签到表。对个人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奖品、纪念品、慰问品、蛋糕券、观摩凭证、劳务费等,必须实名制发放,签领审批手续齐全;物品签领表应注明物品名称、数量及领取人本人签字,不可用人员签到表代替。

(三)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金额或附购物清单(税控系统打印),每张报销发票正面右下角需经办人、证明人、各级工会主席签字。

(四)开展春秋游及户外拓展活动,如需租赁车辆应按照学校车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购买的门票、保险、用餐人数等应与活动签到人数相符。

(五)领款表应写明领款事项,领款人本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工会公章。

(六)举办活动不可违反规定发放补贴、纪念品,比赛竞赛活动不可普发安慰奖、鼓励奖、参与奖等,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文体比赛的获奖人员再配套发放奖励,举办部门没有发放奖励的,参加单位不可另行奖励。

(六)工作餐报销应附活动方案审批表、活动通知、活动签到表等。

(七)会员生日慰问蛋糕券,报销时应附签领表,注明会员姓名、生日等信息。不得由会员个人自行分散购买报销。

(八)各级工会购置固定资产,应到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验收进仓手续后,方可报销,资产应粘贴工会资产标志,并做好资产管理台账。

(九)电影及演出票、公园门票、春秋游、户外拓展费用合计支出不超4倍会员会费。各级工会应做好预算安排。

第十九条 工会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政府采购目录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参照福州大学相关规定执行;在政府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内的,按照“货比三家、择优购买”的原则,选择招标、竞价、询价、定向采购、货比三家等方式自行组织采购。提供三个以上商家的报价单,召开采购研究会议并作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为规范资金结算管理,工会经费的支付按照学校公务卡相关结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工会负责对基层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工会及工会小组的经费使用情况的自查,定期向校工会报告自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各级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 “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州大学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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