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会的基本职责
我国工会有四项职能,即维护职能、参与职能、教育职能、建设职能,维护职能是指工会要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一方面要保护职工群众的利益,同时还要维护整个国家的利益,参与职能是指工会要发挥职工群众参政议政的民主渠道作用,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的民主管理,教育职能是指工会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埋、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建设职能是指工会要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群众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在这四项职能中维护职能是基本职能。工会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在大部分国家,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其全部职责,在我国则是主要职责。
(二)工会的代表权
劳动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劳动法的表述与工会法有很大的区别,工会法认为工会应当有四项职能,维护职能是其基本职能;劳动法则将维护职能作为唯一职能,全国总工会参与了劳动法、工会法的制定工作,但从参与程度来看,工会法深入得多,几乎是主要起草者,这两种表述多少可以看出社会各界对工会的定位以及工会自身要求定位之间的差异。
从维护职能出发,劳动法确立了工会的代表权制度。工会代表权是指法律确认工会有权或有资格作为会员或职工团体利益的代表。工会的代表权与职工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密切相关,只要法律确认职工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就必然承认工会有权利或有资格作为会员和职工团体利益的代表。工会组织的对内整合是由劳动结社权来体现的,对外代表则由工会代表权来体现。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使劳动者必须结合起来,加强团结集中力量维护自身的利益,工会是由劳动者自愿结社形成的社会团体,并成为劳动者权益的代表。
工会法第六条第二款进一步指出:”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由此构成了我国工会的维权机制,将工会法与劳动法综合起来可以得出几点结论:一是,工会虽然有四项职能,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二是,工会只有代表劳动者,才可能行使维护职能,因此,工会代表权显然是工会维权机制的核心问题;三是,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来进行的,这些都是劳动法与工会法的共识,劳动合同法没有直接回答工会的职能问题,但从一些具体措施上强化了代表权、在劳动合同法中除了集中体现在集体协商制度上,并做了专节的规定外,还在总则第四条至第六条对规章制度、三方协调机制、劳动合同指导方面作出了规定。这种维权机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对于基层工会而言、主要是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劳动合同指导;对于基层工会以外的其他工会主要是参与协调劳动关系。
(三)工会的其他权利
由于工会只是将维护职能作为基本职能而不是全部职能,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常常是多元的,在劳动争议处理中,一方面工会是集体劳动关系中员工一方的代表者,另一方面又是劳动关系的调解者;在劳动法的监督检查中,工会一方面代表员工利益,劳动监察中劳动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其本身也是监督主体,对用人单位实施监督。这种多元角色、实际上是不利于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
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董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