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工会常态化送温暖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履行好工会维权服务的基本职能,传递学校党政对教职工的关怀与温暖,进一步深化工会送温暖活动,实现送温暖日常化、经常化、常态化,根据《福建省工会常态化送温暖工作规范(试行)》(闽工[2021]130号)以及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常态化送温暖分为两类,即一般性慰问和专项救助。其中:
(一)一般性慰问主要对生活暂时遇到困难的教职工家庭和一线教职工、劳模先进教师给予关怀。
(二)专项救助主要根据教职工家庭遇到的困难类别,有针对性地开展大病补助、特别补助等。
第三条 一般性慰问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四大类:
(一)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残疾、遭受重大疫情、各类灾害或突发意外等情况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教职工家庭;因重 大疾病手术、住院的教职工(重大疾病界定范畴见附件1,下同)。
(二) 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岗位上爱岗敬业、创先争优的先模人物和优秀教职工。
(三)在重大节假日、重点工程、重大活动以及重大疫情期间坚守岗位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一线教职工。
(四)受上级工会或学校党委行政委托的事项。
第四条 专项救助包括但不限于大病补助、特别救助两种类型。
(一)大病补助。教职工患重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以出院发票时间为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累计净自付费用(医保目录内的累计自付费用,扣除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后的费用)达到5000元以上的,给予适当补助。暂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暂未参加任何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不纳入教职工大病补助对象。
(二)特别救助。是指对遭遇意外导致生活困难的在职教职工家庭给予生活救助。特别救助对象根据致困原因分为两类:
1.突发型救助对象: 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伤害等突发性事件,教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突然死亡或者患重大疾病、重度伤残的在职教职工家庭。
2.支出型救助对象: 教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截至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患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票据中个人自付部分)扣除工会常态化送温暖资金、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政府各项政策性救助资金(不含社会捐赠收入)后,达10万元及以上的在职教职工家庭。
救助对象从突发型转为支出型后,可叠加享受特别救助政策。
第五条 一般性慰问标准:慰问金原则上每人每次不超过2000元,每户每年不超过5000元。
第六条 大病补助标准: 按教职工个人净自付金额分档级给予补助。
档级 |
教职工个人净自付金额 |
补助标准 |
一档 |
5000(不含)~1万元(含) |
1500元 |
二档 |
1万(不含)~3万元(含) |
3000元 |
三档 |
3万(不含)~6万元(含) |
5000元 |
四档 |
6万(不含)~10万元(含) |
8000元 |
五档 |
10万(不含)~15万元(含) |
10000元 |
六档 |
15万(不含)~20万元(含) |
20000元 |
七档 |
20万元(不含)以上 |
30000元 |
教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按病种收费管理的, 病种费用标准内个人净负担费用(个人负担金额扣除教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后的费用)各档级、补助标准参照上述七档执行。
第七条 特别救助标准: 突发型救助对象,原则上给予0.5-2 万元一次性救助;支出型救助对象,按患者医疗费用自付金额的 10%(四舍五入计算到万位)给予特别救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八条 一般性慰问坚持常态化工作原则。各部门工会一旦发现需要慰问的情形,应当及时进行走访慰问。同时,每年五一劳动节、教师节、元旦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可以安排集中走访慰问。
第九条 学校及各部门工会开展一般性慰问,按照"摸排一集体研究一审批"三个程序进行,即根据工会摸排情况,提出慰问方案, 经主席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工会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条 大病补助与特别救助由教职工本人或其所在基层工会提出申请,部门工会主席审核,报送学校工会,经校工会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后实施。
第十一条 工会常态化送温暖工作实行物质帮扶和人文关怀并重。具体方式包括发放资金、物品及提供相应的服务等。
第十二条 工会常态化送温暖资金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和实名制原则,按以下三种类型做好相关签领手续。
(一)发放资金的,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给教职工本人。如有特殊原因需现场发放的,应附上教职工本人签名(如本人无法签名的,可由其家属代签,但应附上家属身份证复印件)。
(二)发放物品的,原则上由教职工本人签领。物品金额不超 过300元/人的,也可以以工会小组为单位,指定专人统一签收。
(三)提供服务的,原则上由教职工或教职工家属签领,以其在服务现场填写的签到表等材料为依据。
第十三条 各部门工会可根据本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工会常态化送温暖工作实施细则,报学校工会备案。
第十四条 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按本办法执行。《福州大学教职工因突发情况致困建档实施办法》《福州大学教职工因突发情况致困紧急救助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工作办法由福州大学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福州大学工会委员会 2022 年 6 月23日 印发
附件: 1.重大疾病界定范畴
重大疾病界定范畴
一、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范畴(29种)
1.各种原发性恶性肿瘤(原发性癌症)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非恶性颅内肿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深度昏迷
13.双耳失聪
14.双目失明
15.瘫痪
16.心脏瓣膜手术
17.阿尔茨海默病
18.脑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