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学院二级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群众办学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提升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质量、实效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福建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和《福州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校所属二级单位召开的教代会,是学校实行二级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同级党组织领导下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院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主要载体,是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同教职工进行民主协商的重要渠道。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校教代会执委会及其工作机构校工会的指导和检查,并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三条 教职工人数80人以上的单位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人数80人以下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的性质、职权和要求与二级教代会相同。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二级单位教代会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建议权。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和院务公开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权。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分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涉及学院重大改革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经过二级教代会票决通过,大会表决的方案或办法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评议监督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上级党组织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推荐等,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必要时可以建议学校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积极协助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和动员教职工积极投身于本单位的改革,以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下属单位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二级教代会代表占二级单位全体教职工的比例为30%-40%,其中教学、科研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民主党派成员和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80人以下的单位,一般要求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教代会代表应该作为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单位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仍然有效;代表调离本单位、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则上应由原选举单位依照规定程序另选他人替补。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按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有对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对本级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有向本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5.因正当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4.及时向本选举单位的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5.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
特邀代表一般为离退休历任院领导、历任部门工会主席等;
列席代表一般为非正式代表的学院党政班子成员、民主党派负责人、学科(系、所、部门)负责人、正高职称的教职工等。
特邀代表、列席代表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十分之一。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二级教代会换届与部门工会换届同步进行。届内实行年会制度,定期开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并取得多数代表同意,遇到重要事项,经本单位党政工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形成的决议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有关方案,都要付诸表决通过。会议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选举和表决须有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主席团主要职责是:主持大会及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讨论审议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筹备届中会议;履行教代会闭会期间的职权。但对于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由本单位党政负责人、部门工会主席、各代表小组组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民主推荐、协商的基础上,经换届大会预备会议举手表决,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以学科(系、所、部门)为单位或由几个学科(系、所、部门)联合组建代表小组,由代表民主选举组长。组长的职责是:大会前征集汇总提案;大会期间组织本组代表认真讨论、审议会议有关文件,必要时可选派代表在大会发言;闭会期间向教职工传达贯彻会议精神,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完成大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实行二级教代会预报告和会议情况报告制度,二级单位就召开教代会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题等事项,于召开教代会预备会前一周向校教代会执委会及其工作机构校工会报告。会议结束要将会议召开情况及会议主要文件一套,于教代会闭会后一周内送校教代会执委会及其工作机构校工会备案。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针对本单位改革、发展、管理方面的问题,以及院务公开细则中规定应在教代会上公开的内容和教职工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
第五章 大会筹备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进行。教代会换届时,应成立换届筹备工作小组,负责换届工作及换届会议的筹备;届中会议由大会主席团负责筹备。换届筹备工作小组成员一般由党政负责人、部门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教师代表组成,党委(总支)负责人任组长。具体要做好下列工作:
1.教代会换届时制订代表选举、主席团和代表小组组建的方案,组织代表选举,审查代表资格,进行代表培训。
2.拟定大会中心议题、议程及日程安排,组织会议文件的起草工作,确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人选,编制会议经费预算。
3.做好会议组织、宣传、会务、协调工作,征集教代会提案。
4.做好有关沟通工作,会前就有关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方案,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供行政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筹备组具体制定代表选举的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选举单位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和具体工作要求。
2.召开教职工大会,由党委(总支)作换届动员,对代表素质提出要求,布置具体工作。
3.各选举单位召开会议,根据所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条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代表。过应到会教职工总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4.选举结果报筹备组后,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审查当选代表是否是与学校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下属单位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代表条件。资格审查有效后,并发给代表证。
5.届中代表出现缺额,主席团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二十条 换届筹备工作小组应有计划地对代表进行培训,着重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现代科学管理知识以及民主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等。
第六章 教代会提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二级教代会的提案征集、处理制度。
提案每年征集一次,提案征集在每次教代会召开前1个月开始进行,并限定截止日期。由换届筹备工作小组发出通知,明确提案征集的具体要求。超过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一般作意见、建议处理,不再进入提案办理程序。
提案人须是本届教代会代表,每件提案须有3位或以上教职工作为附议人,所有提案均须提案人和附议人亲自签名方为有效。
代表可以对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等全局性工作提出具体建议,也可以对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提出意见。
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需用统一的《福州大学二级教代会提案表》(纸质及电子表格),一事一案,案由充分,建议具体可行,书写清楚。提案一式两份。
每个提案应包括案名、案由和提案人建议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要认真处理和落实代表提案,提案征集程序结束后,要进行提案分析、审核立案、送达承办、检查督办、结果反馈、总结评优等各环节的提案处理过程。
1.提案审议。由行政办公室以提案表为依据,对提案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为提案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初审合格后报筹备工作小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立案: 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不属于本单位和本届教代会职权范围; 缺乏可操作性;不具代表性的仅涉及教职工个体的具体问题。
符合立案条件的都应立案。对有争议的提案,报筹备工作组讨论确定是否立案。对不符合立案要求但具有积极意义的提案,可作为意见、建议送相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2.提案登记。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由学院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后,由行政领导或学科(系、所、部门)处理承办。
3.提案办理。二级单位行政接到提案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凡有条件落实的提案,边征集边落实,以提高代表对提案的积极性。要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落实,不断提高代表对提案处理的满意率。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应通过书面形式反馈给提案人,并认真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督促。所有提案处理完毕之后,提案表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应存档备查。办公室主任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对立案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及本次提案征集情况向代表报告。
第七章 大会召开
第二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换届时应召开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主要议题为听取筹备工作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通过大会议程;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以及需要通过决定的其他事项。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用举手方式。
第二十五条 每次大会召开,应有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院务公开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报告。即将出台的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政策方案、重要规章制度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等,都应提交大会讨论审议。
第二十六条 在大会召开期间,部门工会主席和办公室主任应分别向大会作工会工作报告、工会财务工作报告(教代会与工代会合并召开时),组织代表进行分组讨论,并安排分组讨论汇报或大会发言。大会最后要形成经代表表决通过的决议。大会闭幕后,还要及时做好大会精神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第八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部门工会是本单位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主持本单位民主管理的有关事务,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1.制定召开二级教代会的方案,提出二级教代会议题、议程的建议,主席团成员的建议人选,征集和整理提案,会同党政共同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换届时组织教职工选举代表。
2.大会闭会期间,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开展各种民主协商活动,并向同级党组织汇报教代会工作。
3.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维护和代表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和办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4.部门工会主席参加有关本单位发展或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院务会议(行政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源头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5.总结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新形势下民主管理的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的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6.填报会议报告表,做好教代会建档工作,认真完成党委(总支)和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章 二级教代会的领导
第二十八条 二级单位的党委(总支)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教代会和部门工会的领导,要把二级教代会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教代会、部门工会工作,把学校和本单位党政的工作思路通过二级教代会的民主决策,转化为广大教职工的实际行动。
第二十九条 二级单位的行政领导应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要定期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落实二级教代会的决议,及时答复、认真处理和落实二级教代会的各项提案、代表建议和意见;要为二级教代会开展工作提供人、财、物诸方面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条 学校将加强对二级教代会工作的考核和检查。把二级教代会工作纳入党政主要领导岗位责任目标和学院的年度工作任务,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考核二级单位党政班子工作业绩和学院年度工作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八届二次教代会通过后实施。2000年1月14日校五届三次教代会通过的《福州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