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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暂无发布日期: 2014-05-19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福建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是学校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及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

(一)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它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校务公开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涉及学校重大改革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经过教代会票决通过,大会表决的方案或办法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审议通过的方案、政策或办法由校长颁布实施。未经审议或经审议表决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

(五)审议学校上一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上级党组织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它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和民主管理知识,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作风正派,处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能够代表教职工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拥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第九条  教代会的代表以二级单位为选区,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各占不低于10%比例。

教代会代表的产生要充分发扬民主。以选区为单位,按分配的名额直接选举产生。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的人选,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代表须获该选区半数以上的同意票才能当选。

    代表选出后,由部门工会负责将选举结果形成书面报告,连同选举的原始材料,报校工会,经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小组审查合格,一般按选区建立教职工代表团,并民主推荐团长。团长实行常任制。

第十条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小组对选举结果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有效后,并进行公示。代表资格审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由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小组,在换届大会预备会上向代表报告。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或退休,代表资格自行中止。学校内部调动代表资格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团活动。代表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或连续二次未请假,不履行教代会代表职责而失去教职工信任的,原选举单位可以向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进行重新选举。罢免、更换或补选代表,须获得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过半数建议并经过党政工联席会议同意,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教代会设立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邀请学校未当选的领导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离退休干部代表参加教代会。列席或特邀代表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十分之一。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对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大会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

3.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或批评;

4.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批评,参与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询问、检查与督促;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及时将教代会情况通报教职工,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写好提案。收集和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党政做好教职工工作;

4.模范地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在推进学校改革、促进学校发展、维护安定稳定,在建设和谐校园中起表率作用。

 

第四章  教代会的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名额按教职工总人数的10%—15%确定。学校二级单位按照《福州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教代会在代表中推荐人选,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的主要领导干部,中层以下的教职工代表应超过60%,教师代表应占多数。由筹备领导小组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教代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开好大会,领导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和审议意见;研究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大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为有效。闭会期间如遇有重大事项,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代表会议。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主要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党政和工会提交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提交教代会预备会通过。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立若干个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教师代表应占多数,由教代会筹备组或工会提出人选,经主席团审议,提交大会通过。

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其主要职责:审议准备提交教代会讨论的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进行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对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的意见、建议,提交主席团作为修改议案、决议、决定的依据;对教代会作出的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业务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教代会汇报或报告。

 

第五章  教代会筹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教代会筹备组。筹备组下设秘书组、代表资格审查组、提案审查组、宣传组、会务组等工作小组。

教代会筹备组由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校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筹备组根据学校中心任务,针对学校改革、管理、分配和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与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确定大会中心议题。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后再交给筹备组。凡属审议建议类的文件应当在教代会召开前发给代表;属审议通过类和审议决定类的文件应当提前发给代表,使与会的教职工有较充裕的时间思考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四条  学校行政负责起草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校务公开、规章制度等有关专题报告并拟好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组织干部部门负责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并邀请教代会筹备组成员参与讨论确定方案。教代会有关工作小组抓紧做好需向大会汇报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筹备组提出大会主席团人员建议名单、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建议名单;专门工作小组的组成方案;拟定会议日程、议程;确定需要邀请出席大会的有关方面负责人;编制会议经费预算;做好提案征集工作和代表培训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召开或换届,由学校工会提出工作方案,报同级党组织批准,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工会。换届大会应按民主程序做好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制定的选举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和具体要求、组织实施方法等。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由筹备组负责人向学校党委或党政工联席会议报告,会议研究确定大会的主要事项,由学校党组织下发召开教代会的通知,或批转教代会筹备组关于召开教代会的报告。

 

第六章  教代会提案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办理制度。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提案收集、分类整理、审核、受理、存档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提案工作小组在教代会召开前1个月发出提案征集的通知和表格,进行提案征集并告示提案征集的起讫时间。

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或多人)正式代表提出后,须有3人以上教职工附议。提案也可以代表团名义集体提出。代表团的团长作为提案人,需有该代表团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附议。

  第三十条  提案的审查、立案:

1.提案工作小组收到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2.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进行立案。立案原则: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符合学校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涉及广大教职工利益;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立案。

3.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都要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告知提案人,并说明原因,作为建议内容归档。

4.重大提案提交学校党委会议或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如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列为大会议题。

第三十一条  提案的办理与反馈:

符合受理条件的提案经提案工作小组转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人。

提案工作小组在教代会上报告本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

 

第七章  教代会议程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主要议程:

教代会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组负责主持,全体教代会正式代表参加。

    1.教代会筹备组向大会报告会议筹备情况(换届时);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所作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换届时);

    3.作关于代表增替补情况的说明(有代表需增补、替换时);

    4.通过大会主要议题和议程;

    5.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6.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基本程序:

大会召开前,由大会主持人核实出席大会的代表人数(与会代表超过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并报告大会议程。

    1.宣布大会开幕;

    2.学校领导致辞;

    3.上级领导讲话;

    4.作学校工作报告;

5.作工会工作报告,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报告(教代会与工代会合并召开时)。    

    6.作学校财务报告和校务公开报告;

    7.作提案工作报告;

    8.进行大会选举、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通过大会决议或作出决定;

    9.学校领导讲话;

    10.大会闭幕。

教代会正式会期要安排一定的时间用于教职工代表分组讨论、主席团活动以及学校领导研究教职工代表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教代会工作制度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1.调查研究制度。学校工会和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与研究并向会议提出建议。

    2.咨询和沟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采用“座谈会”、“恳谈会”、“咨询会”等形式,组织教职工代表或代表团长与学校领导,就教职工和学校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沟通协商。

    3.代表检查和视察制度。组织代表或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教代会决议的贯彻及提案的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视察,促进工作的落实。

    4.提案评选制度。学校工会和教代会提案工作小组,对本届提案进行评选。对评选出的优秀提案给予奖励,不断提高提案的水平和效果。

    5.代表培训制度。对换届新选出的教职工代表,进行教代会及民主管理基本理论、知识培训;每次教代会开会前,结合主要议题,进行专题培训,不断提高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和素质。

    6.立卷归档制度。教代会的文件、会议资料等,按照文书档案管理规范立卷归档,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九章  教代会与党组织、行政和工会关系

 

  第三十五条  建立和健全教代会制度是学校党组织、行政和工会共同的责任。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工会承担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组织要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保障教代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遇到的各类问题;为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  校长要支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作出的决定、决议,促进有关部门认真办理教代会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学校应当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经费保障和时间安排;学校行政要支持和保障学校工会完成教代会各项工作的任务,为学校民主管理创设良好的环境。

  第三十八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并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1.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做好教代会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2.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配合党政部门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大会精神;组织代表巡视、督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协调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活动。

    3.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受理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4.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或增补教职工代表。

    5.做好教职工代表的培训。

    6.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八届二次教代会通过后施行。2000年1月14日校五届三次教代会通过的《福州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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