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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暂无发布日期: 2010-09-18浏览次数:

(第一期)

 

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帮助患病住院职工减轻医疗负担,确保顺利开展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特制定《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第一期)》(以下简称本办法)。

互助对象

第一条  凡工会关系隶属我市的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含农民工,不含享受公务员医保待遇的职工),均可根据自愿原则,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原则上,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互助活动)的单位职工人数,职工千人以上的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60%以上,千人以下百人以上的应占80%以上,百人以下的应占85%以上。

互助期限

第二条  每期一年,自参加单位向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以下简称互助中心)或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各县(市)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缴纳互助金并交齐符合要求的材料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互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互助金标准

第三条  每人每期只能缴纳一份互助金,事业单位职工每份60元,企业职工(含农民工)每份36元,互助金一经缴纳不退还,互助期满不返还。

互助金筹措与管理

第四条 互助金来源:

(一) 职工缴纳的互助金;

(二) 政府、工会和企业行政的补助;

(三) 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四) 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五条 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核算、专款专用。接受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监督审查委员会审计和社会监督。当期互助金结余,结转下期滚存使用。

第六条 单位参加互助活动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 能正确反映本单位本月或上月在职职工人数报表的复印件一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工资册或企业上个月发放工资花名册复印件);

(二) 填写《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参加单位工会印章(可在“五月风”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fzgh.org.cn);

(三) 填写《参加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人员名册》一份,加盖单位工会印章(可在“五月风”网站下载),同时附电子文档(用U盘拷贝);

(四) 相关的缴款证明(现金存款单原件或转账凭证)。

第七条  参加互助活动的单位一年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一次互助活动手续。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为互助活动缴款期,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停止受理缴费业务,仅受理补助金支付业务。

第八条  互助活动期满应提前办理续缴互助金手续,起保日与上期相同(提前缴纳时间不与当期交叉享受互助待遇);在互助期满之日后30天内续缴互助金的,按实际续缴之日计算互助期限,间断时间不享受互助待遇,取消30天的免责期(新参加人员执行免责期);互助期满30天后续缴互助金的视为首次参加,仍须执行30天免责期。

补助标准和范围

第九条  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患病住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住院医保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住院医保费用总额”指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总额。

    (一) 到福州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福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

(二) 参加户籍地新农合的农民工,回户籍地新农合定点医院就医,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基层工会向互助中心或办事处报备的;

(三) 转到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经有关(职工、居民)医保管理中心或新农合批准,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基层工会向互助中心或办事处报备的。

第十条  首次参加互助活动执行30天免责期(含在一个互助周期内)。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于互助活动生效之日后第31天零时起,患病住院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可申请领取补助金。

第十一条  一个互助周期内,职工多次住院的,可申请多次补助,补助金累计最高限额为5万元。

    第十二条  职工跨互助期住院的,按照在两期的住院天数分别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依据两个互助周期的实施办法分别计算补助金额。

    第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享受互助金补助:

(一) 自伤、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违法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事件中赔付责任人应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 工伤、生育、自然灾害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 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第十四条  如发现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补助金的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补助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基本材料:

1.《福州市职工住院医疗补助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并加盖本单位工会公章;

2.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如他人代办,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申请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二) 各类职工还应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 参加福州市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的,还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发票、出院小结、《福州市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结算表》(出院时在收费处打印)等原件。

2. 参加福州市新农合的,还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发票、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出院补偿审核单》等复印件,加盖“新农合机构”确认章。

3. 回省内其他地市或外省户籍地新农合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还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发票、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日清单和医嘱单等复印件,加盖当地“新农合机构”确认章。

4. 未参加政府任何医疗保险的职工,还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发票、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日清单和医嘱单等原件。

5. 转外就医的,还应提供:基层工会证明、福州市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和转外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有关证明、票据等。

第十六条  互助中心或办事处自收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由代办机构通过转账方式给付补助金。

第十七条  补助金申请应在出院后30天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放弃。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应事先向互助中心或办事处书面报备。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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