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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的概念

信息来源:暂无发布日期: 2020-05-20浏览次数:

法律监督是国家为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对法律活动监察督促,对违法行为进行矫正、责罚的法律制度。

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是指各级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的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休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会民主监督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民主监督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新形式。

 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的权利

县级以上工会领导机关设立式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基层工会及职工代表大会可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监察小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主体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      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2、      依法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执法或调查活动

3、      对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提出改正意见

4、      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对违反劳动法律的企事业单位做出处理

5、      支持职工依法举报、控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6、      利用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

工会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

1、  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的情况

2、  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变更、履行、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

3、  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4、  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劳动标准的情况

5、  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等规定的情况

6、  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资报酬的情况

7、  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以及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处理规定的情况

8、  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的情况

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的情况等等

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的方式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1、独立组成监督机构定期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根据职工的申诉和举报,组成专门小组有针对性地对用人单位进行个案调查;

3、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参与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的专项执法检查;

5、县以上各级工会参与同级人大、政协组织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活动;

6、参与劳动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等活动;

7、参与政府部门制定有关劳动政策的活动,建立与政府的对话机制,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8、通过工会的舆论阵地或利用社会传媒,对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的组织

(一)   县级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文件的要求,县级以上的工会领导机关应当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相应的产业工会也应当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人员由工会领导机关的相关部门构成。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工会的有关部门负责――如工会法律工作部。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都可以聘请社会有关人士参加。

(二)   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基层工会可以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或者劳动法律监督小组。基层工会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机构也可以聘请劳动法律、安全技术等方面的相关人士参加。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构须接受同级工会委员的领导,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为了避免机构重复,基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监督小级也可以设在职工代表大会中,其工作对职工代表负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活动的具体执行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类型,按照级别标准可以划分为县级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员和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监督员;按照工作性质的标准也可以分为专职监督员和兼职监督员;按照监督的内容标准,还可以分为综合性劳动法律监督员和专业技术性劳动法律监督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

1、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

2、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 

3、奉公守法、清正廉洁。县级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由上一级工会培训、考核,并颁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证书由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当具务较高的政策水平,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或理工大专以上学历的文化程度,熟悉劳动保护业务。从事劳动保护工作五年以上、经验丰富的科级以上的现职工会劳动保护干部,也可以担任劳动保护监督员。

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的实施程序

     基层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对本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实行监督,对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问题,应当及时向生产管理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对于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向企业行政提出意见的同事,可以向上级工会和当地政府劳动监察的部门报告,要求其迅速查处。

  职工代表大人设立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本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或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督促行政方面执行。

县级以上工会及其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经同级人大、政协同意,可以参加其组织的劳动保障法规执行检查,也可以与政府劳动部门及其它职能部门联合组织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执法检查。

各级工会劳动保障监督委员会有权根据职工的申诉、举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等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

     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时,应当委派不少于2人的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进行;

     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应当持上一级工会颁发的《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证书》上岗;

     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执行任务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方便,协助其了解情况、查阅资料;

     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在调查时,应将调查结果在现场如实记录,经用人单位核阅后,由调查人员和用人单位有关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记录上注明。

   对调查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问题,应当向用人单位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见;严重问题向劳动监察部门通报,并要求查处。

   各级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将工作情况、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及统计资料每年向上级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重大案件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及政府劳动监察部门报告。

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的范围

     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的范围是全方位的,包括我国劳动法律体系所有法律、法规。根据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和法律渊源,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的范围包括:

(1)       宪法中关于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规定;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法》、《工会法》、《企业法》等基本法律和其他单项劳动法律;

(3)       国务院制定的劳动行政法规;

(4)       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劳动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区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       劳动部和其它政府行政部门制定的劳动行政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劳动的地方规章。

劳动监察概述

     劳动监察是指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活动。县和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劳动监察工作。劳动监察工作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一)劳动监察的主要内容
    劳动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劳动中介机构和社会职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以及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的行为;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职工福利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和支付职工工资情况以及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以及社会保险金的给付情况;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考核鉴定及发放证书的情况;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等。
    (二)劳动监察的权利
     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务时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进入有关单位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下达《劳动监察质问通知书》、《劳动监察指令书》,并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或《指令书》之日起,10日内据实向劳动监察机构做出书面答复;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依据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指令停业整顿的处罚;对触犯其他行政法规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法律监督体系概述

     按照处分权力标准划分,劳动法律监督可以分为权力监督和社会监督两个大类型。权力监督是指那些对违反劳动法律行为的主体有处分权利的监督活动。与此相对应,没有法律授权处分违反劳动法律行为主体的监督活动,则属于社会监督的范畴。我国的劳动法律监督体系按照主体划分,大体说来包括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等。

    (一)各级人大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人大对劳动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活动范围比较广。人大监督活动主要包括:通过制定劳动法律、修改或者做出补充规定等立法活动实现监督;通过审查政府和下级人大制定的劳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实现监督;听取并审议政府有关劳动方面的工作报告;向有关方面质询和询问劳动工作和劳动法律执行情况的问题;对劳动法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视察;受理公民的申诉和控告;针对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大事件组织专门性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罢免那些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负有领导责任的行政领导人员。

    (二)劳动法律司法监督

    劳动法律司法监督包括:人民法院的监督活动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活动两个部分。司法监督具体表现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审查处理活动。如: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审判活动和人民检察院对用人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因渎职而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且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事件,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等活动,都属于司法监督的范畴。

    (三)劳动法律行政监督

    劳动法律行政监督就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活动。具体说来,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行政监督包括内部层级监督和横向监督、行政复议和劳动监察。内部层级监督主要是指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执行和制定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活动的监督。内部横向监督是相对于上下级之间的层级监督而言的。劳动监察属于行政监督范畴,是劳动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活动方式。劳动行政复议是上级国家机关对下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劳动行政行为进行层级监督的一种规范的法律制度。

    (四)劳动法律社会监督

各政党、社会团体、大众传媒以及人民群众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活动,均属于社会监督范畴。社会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中,各级工会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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